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2650号
原告:***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口子村。
法定代表人:尹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亮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殷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宾,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基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小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