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1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殷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8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丽霞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黎 铧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