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50号
申请人:***,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浩,北京市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殷胜利。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八十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建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