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殷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6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 451 294.58元及利息150 040元、案件受理费18 682元。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1辆、银行账户若干,无房产、股权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但因本院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进一步予以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7个银行账户,并从中扣划银行存款7609.59元,但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故无法对其进一步予以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精诚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 620 016.58元,已执行7609.59元,尚有1 612 406.99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653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恩同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