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宁强光源有限公司、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7民初750号之二
原告: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宁强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宁强光源有限公司、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宁强光源有限公司、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宁强光源有限公司、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宁强光源有限公司、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元,诉讼保全费1202元,由原告河北鼎盛塔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安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