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衡***二初字第37号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告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联合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