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衡***二初字第37号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告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强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联合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