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民初36号
原告:黑龙江一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0691876435。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民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黑龙江一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达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一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一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一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164.0元,减半收取75,082.0元,由原告黑龙江一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