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金申管业有限公司、某某、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5113号
原告:新疆金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亮,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春,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新市区长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景广告装饰装潢部,住所地,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乌奇西路**(金晟大厦第**)iv>
法定代表人:***,该装潢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金申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远景广告装饰装潢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远景广告装饰装潢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远景广告装饰装潢部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