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702民初34号
原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拉山口市。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告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联系电话181XXXXXXXX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5元,减半征收486.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