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阿拉山口宏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702民初33号
原告阿拉山口宏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阿拉山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3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0991-3668555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联系电话181XXXXXXXX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阿拉山口宏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山口宏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山口宏顺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3.34元,减半征收3251.67元由原告阿拉山口宏顺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