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702民初59号
原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告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古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