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鹏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宁安市鹏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民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振兴西区18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鹏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林市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宁安市鹏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4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