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2462号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园8号楼2层商业04-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行政经理。
被告:青海宝利采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青海宝利采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佟 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