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武威市威龙有机葡萄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民初4号
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威市威龙有机葡萄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威龙有机葡萄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双方的纠纷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25元,减半收取44113元,由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郝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