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古浪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6执异1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建国街。
法定代表人:徐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生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古浪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昌灵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堂,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塔公司)与被执行人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古浪道路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塔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古浪县交通运输局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塔公司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古浪道路运输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3.8万元工程款后再未支付。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机构改革被执行人古浪道路运输局被注销,其职能职责归属于古浪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变更古浪县交通运输局为本案被执行人。
古浪县交通运输局辩称,因机构改革,古浪道路运输局职能职责由古浪县交通运输局行使,但古浪道路运输局的资产债务均未移交,机构改革还未结束。现古浪县交通运输局已向古浪县编制委员会申请将古浪道路运输局更名为古浪县道路事业发展中心,申请人变更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金塔公司与古浪道路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甘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古浪道路运输局支付金塔公司工程款10382852.4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古浪道路运输局向申请执行人金塔公司支付73.8万元工程款后再未支付。金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甘06执138号案件立案执行。2019年2月8日,中共古浪县委办公室、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古浪县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办字(2019)39号文件]和关于《古浪县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古办字(2019)44号文件],文件明确将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古浪县运政执法大队、古浪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古浪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甘肃省古浪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的交通运输执法职责整合,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现有的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的基础上,整合组建“古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并以交通运输局名义实施执法,队长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同时要求,县委编办、审计局、财政局各司其职,交接有序,确保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2021年4月21日,古浪县交通运输局向中共古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债权债务全部由古浪县交通运输局承接,申请办理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销手续。当月29日,中共古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古浪县交通运输局报批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批准同意注销。2022年6月13日,古浪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古浪县财政局向本院以电子转账方式支付案款50万元。并向金塔公司出具证明,述明按判决经双方核对剩余9905406.65元工程款未支付。审查中,古浪县交通运输局向法庭提交了向古浪县编委请示将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更名为古浪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的文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古浪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改革文件,将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合并,承诺承接其债权债务,并申请将其注销。其作为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承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因此,申请人变更古浪县交通运输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判决书确定由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行债务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古浪县交通运输局的辩解和提交的证据与改革文件、作出的承诺、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已注销的事实自相矛盾,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古浪县交通运输局为(2019)甘06执138号案件被执行人;履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承担的付款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多志
审判员  赵世苍
审判员  叶文宝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