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古浪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6执异1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建国街。
法定代表人:徐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生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古浪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武威市古浪县昌灵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堂,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局交通执法队副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古浪县交通运输局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古浪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仍然存在,其债务由谁承担还不明确,该单位改制尚未完成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变更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文宝
审判员  赵永龙
审判员  陈树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