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徐兴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婷娜,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昌市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宝星花园。
法定代表人:叶浩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宏,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
被执行人:任占相,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
被执行人:张先成,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宏、任占相、张先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甘03民初44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甘民终2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金昌市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宏、任占相、张先成、***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2280717.55元。但被执行人不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各被执行人同意将金昌市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金昌市项目部未出售的部分房屋,用于抵顶全部债务12360398.55元(其中:案件款12280717.55元,申请执行费79681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3民初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兴昆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冯保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