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凉州区某某右二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602民初12284号
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凉州区***右二坝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凉州区***右二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凉州区***右二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我公司工程款73926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10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金塔乡右二坝村小康住宅1号楼工程的施工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工程及水、电、暖工程,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工程总价款为38522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承建完工,后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113020元,剩余工程款73926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偿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状诉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凉州区***右二坝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属实,欠款数额也属实。但是此笔欠款中还有原告欠我村部分住户的42000元集资款,要求从原告的此笔款项中予以扣除。共30户人,集资款到位后,原告将楼房修好,其中的3户农户没有要修好的楼房,故要求退还此3户农户的住房押金每户14000元,共42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证明目的和法律的适用在论理时一并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金塔乡右二坝村小康住宅1号楼工程的施工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工程及水、电、暖工程,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工程总价款为385228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承建完工,后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113020元,剩余工程款73926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偿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经查此笔欠款中还有右二坝村民委员会部分住户的42000元集资款。
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凉州区***右二坝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自愿、合法、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均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凉州区***右二坝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被告凉州区***右二坝村民委员会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因此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要求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应在剩余工程款739260元中扣除42000元集资款,实际支付697260元。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从出具欠款单之日2019年10月1日起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凉州区***右二坝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武威市金塔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承建被告金塔乡右二坝村小康住宅1号楼工程中所欠工程款69726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利息,利息从出具欠款单之日2019年10月1日起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1194元,减半收取5597元,由被告凉州区***右二坝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