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玉龙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玉龙县玉龙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丽江军分区保障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中民再终字第7号之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玉龙县玉龙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翥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五台办事处南口电影院内。
委托代理人和昊东,男,纳西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丽江军分区保障处(原后勤部)。
法定代表人胡凯,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丽江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274号。
委托代理人王洪军,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系丽江军分区保障处助理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段志恒,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玉龙县玉龙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丽江军分区保障处(原后勤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丽中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云高民申字第47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丽江军分区保障处(原后勤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玉龙县玉龙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2019年5月27日玉龙县玉龙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同意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丽江军分区保障处(原后勤部)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丽江军分区保障处(原后勤部)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再审申请人玉龙县玉龙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丽江军分区保障处(原后勤部)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5)丽中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和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玉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玉龙县玉龙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康元
审判员  谢旭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