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1民初49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县。
被告:玉龙县玉龙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五台办事处南口电影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7571529972。
法定代表人:和超群,
被告:***,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原告***与被告玉龙县玉龙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28日,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