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民初76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安市。
被告:***,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绥芬河市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相艳红,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天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靖,经理。
原告***与被告***、绥芬河市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天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廖 雪
书 记 员  马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