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7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蒋忠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锦州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70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XX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一处以及位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土地使用权一处,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锦州阀门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限额查封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及冻结该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XX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限额为本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查封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土地使用权(查封限额为本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三、冻结被执行人锦州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冻结限额为本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