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3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22号东汽电气公司物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三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三冠建设公司的名义投资合运物流公司的物流园工程项目,有其与***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和2017年7月21日***与***、***、***、***等人签字的“三冠建设公司东风合运物流工程项目部全体股东会议”记录、***的出资凭证等证据证明,但“三冠建设公司东风合运物流工程项目部全体股东会议”记录无***等人的持股比例,而与***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仅有***确认的***持股21%的记载,但无其他持股人的签字及持股份额,故应追加其他持股人参加诉讼,确认***的持股份额。未确认***的持股份额部分,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另上诉人***等人以三冠建设公司的名义投资合运物流公司的物流园工程项目,已经法院判决返还保证金,三冠建设公司也自认收到了部分执行款,***的诉讼请求,应通过合伙清算的程序予以处理,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盈亏审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遗漏当事人,且以本案共同合伙人之间尚未对合伙的财产、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进行清算与分配,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并未解除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杨文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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