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
法定代表人:林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五彩湾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默,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葛洲坝集团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覃建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谭友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7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桂琴
审 判 员 肖 明
审 判 员 董 蕾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杨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