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24民初286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然,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22号东汽电气公司物业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078595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章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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