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6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童荣华,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22号东汽电气公司物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童荣华、***、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冠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6民终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系借款合同关系的担保人,采信的其提交的《借据》《收条》《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是错误的,相关证据存在多处涂改、添加信息,与事实相悖,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原判决若认为本案实际借款人为奥克欧帝斯公司,应当依法通知奥克欧帝斯公司、姚武、王建雄参与本案诉讼。(三)原审判决依据复印件是错误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信任基础也不存在,现有证据无法合理解释借款金额不符的问题,担保人作为主要还款人亦不合理2014年7月28日的《协议书》未生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联系本案实际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理由阐述充分,不再赘述。***现申请再审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 诚
审判员 李为民
审判员 陈艳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左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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