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3245号
原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22号东气电气公司物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谭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渊,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环城鲍庄村(化工工业园)。
被告:枣阳天燕硅普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环城鲍庄村九组。
被告:***,男,住枣阳市。
被告:枣阳天燕硅普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张冬云,女,住枣阳市北城办事院书院街94号。
被告:王长贵,男,住枣阳市环城鲍庄村九组。
原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枣阳天燕硅普材料有限公司、张冬云、王长贵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5元,由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歆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