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9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冠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22号东汽电气公司物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樊成军,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第三人:王德礼,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第三人:王甫安,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第三人:沈文峰,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第三人:刘家平,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第三人:王树军。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立即返还50000元及截止2016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2662000元的利息收益的21%直至债务人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经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鄂069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因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冠建设公司东风合运物流工程项目部全体股东会议”记录无***等人的持股比例,而与***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仅有***确认的***持股21%的记载,但无其他持股人的签字及持股份额,应追加其他持股人参加诉讼,确认***的持股份额等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鄂06民终341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王德礼、樊成军、刘家平、沈文峰、王树军、王甫安为第三人。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0元,减半收取计5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俊
人民陪审员  时金爱
人民陪审员  谭泽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宗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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