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55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西路**东汽电气公司物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因疫情影响仍滞留国外,其诉讼委托手续尚未提交本院,暂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邓 民
审 判 员 周传慧
人民陪审员 帅启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