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85民初755号
原告: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爱华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清,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原)化肥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华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