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宁安市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84执恢4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潘守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开雨,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宁安镇。
被执行人: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住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玉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凤生,律师。
被执行人:宁安市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清泉,董事长。
担保人:王清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宁安市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084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林
审判员 白 云
审判员 牛传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