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开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8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申请执行人,二审上诉人):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原化肥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潘守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执行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宁安市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镜泊西街立交桥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清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镜泊西街立交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玉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安市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安市立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宏宇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