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卓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财保1051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11号华容市场H65。
被申请人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化工小区B区二楼。
申请人重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6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46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重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