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卓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民初18219号
原告:重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11号华荣市场H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RQ18A。
法定代表人:李光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化工小区B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84990G。
法定代表人:王红波。
原告重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受理立案,并于2018年8月17日向原告重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7日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市重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本案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文秀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殷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