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969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蔺市。
被告: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化工小区B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84990G。
法定代表人:王红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树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