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财保110号
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晚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化工小区B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红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
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中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李晚春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贺 理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洪桃
书 记 员 苟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