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820号
原告: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按40%收取计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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