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967号之一
原告:重庆富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大桥社区2组25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3幢18-1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富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重庆富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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