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志迈砂浆有限公司与***,重庆富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7227号 原告:重庆志迈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飞路85号9幢135室,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00102MA61D83L2C。 法定代表人:谈治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富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大桥社区2组25号118室,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001020548041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志迈砂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富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志迈砂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志迈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诉讼保全费3820元,共计8970元,由原告重庆志迈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