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5980号
原告:重庆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3幢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4290269G。
法定代表人:*培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富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48041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富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原告重庆昌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