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绥东环保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黑1086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绥东环保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绥东环保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4月2日作出(2024)黑1086执24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绥东环保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4)黑1086执24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绥东环保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7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