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3721号
原告:咸宁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孙祠村二十组(镇工业园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线。
委托代理人:王砾,恒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公司)。
住所地:仙桃市恒迪建材市场**号楼4-208。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委托代理人:林雅迪,宏立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恒基公司诉被告宏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恒基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文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