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

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催字第2号
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腾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17日、汇票号为10300052-23748331、出票人为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堡支行、收款人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金额为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