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

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展吉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展吉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6-0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萧催字第112号
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展吉波。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衙前支行于2013年8月28日签发的编码为103000512337424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90788元,出票人杭州海亮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舒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虞玲艳
审判员*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