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

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展吉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展吉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05-0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绍民催字第65号
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展吉波。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
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775670,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兆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钱清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县浩盈针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唐山三友远达纤维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王立森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森华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3)绍民催字第65号
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丧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4020005123775670,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兆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钱清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县浩盈针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唐山三友远达纤维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绍民催字第6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13)绍民催字第65号
时间: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地点:本院民二庭
合议庭成员:陈伟、黄园(主审)、王立森
书记员:沈森华
评议事项: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陈:汇报案件事实及判决意见。
钱:本案事实清楚,票据复印件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同意照此判决。
魏:同意主审人意见。
评议结论:合议庭成员一致同意本案作如下判决: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775670,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兆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钱清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县浩盈针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唐山三友远达纤维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负担。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律文书拟稿纸
签发:核稿:打印:拟稿: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绍民催字第65号
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12678-0)。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腾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展吉波。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
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775670,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兆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钱清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县浩盈针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唐山三友远达纤维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王立森
审判员黄园
二○一四年四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沈森华
法律文书拟稿纸
签发:核稿:打印:拟稿: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3)绍民催字第65号
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丧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4020005123775670,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兆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钱清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县浩盈针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唐山三友远达纤维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绍民催字第6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