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

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与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8民初1557-1号
原告: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371428706126780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108712743880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健康路156号1号楼2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6552973388U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