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

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8民初887号 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住武城县鲁权屯镇腾翔大街0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担保人***,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鲁权屯镇北赵庄村324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已提供房产、银行存款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文化东街北侧(国泰名都小区B9住宅楼一套,不准过户、抵押。 查封担保人***银行存款2万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山东省腾翔玻璃钢集团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