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爱施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桂林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盐仓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英。

被执行人:广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腊山村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周立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1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