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盐仓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英。
被执行人:广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腊山村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周立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1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