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爱施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盐仓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腊山村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周立雄,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26323.1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土地、房产、银行、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状况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明红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