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鑫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荔浦盛达页岩多孔砖厂、***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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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30民初636号
原告:荔浦盛达页岩多孔砖厂,住所地:蒸浦市新坪镇凤岗村葫芦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3315667816783。
投资人:林载勇,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喜,广西江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盐仓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715193432F。
法定代表人:吴美霖,总经理。
原告荔浦盛达页岩多孔砖厂诉被告***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荔浦盛达页岩多孔砖厂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荔浦盛达页岩多孔砖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荔浦盛达页岩多孔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7元,撤诉减半收取,2,318.5元,由原告荔浦盛达页岩多孔砖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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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薛有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贲国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